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时许,孟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霍邱县冯井镇腰屋村老庄队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某由东向西行驶的沪C*****号牌小型轿车相碰撞,到孟某某与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6日死亡.孟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酵含量为8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139********)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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