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被执行人)孟某某在铁东区百味调料商店内38项库存物进行查封。被告人孟某某在未通知铁东区人民法院情况下,于2020年1月份将上述查封物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头沟村三社转移到铁东区长发村河夹信子村七队,并于2020年2月末至3月间,未向法院说明情况,将部分查封货物转卖给他人,擅自处置变卖所得4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查询信息;(4)本案执行报告;(5)查封扣押财产清单;(6)案件移送函;(7)租房协议;(8)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复印件;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0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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