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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孟某乙交通肇事、包庇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枣庄市峄城区**花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花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孟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沪******)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峄城区榴园立交桥北300米处时和同方向行驶的孙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孙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孟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孟某乙情况后弃车逃逸。被告人孟某乙在得知孟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前往事故地点并报警,民警多次向其调查事故经过,其均供述是其本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供述,证人鲍某某、孙某乙、于某某等人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乙明知孟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高颖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364637****;被告人孟某乙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876928****。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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