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168号
被告人季协豪,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学美、黄达,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协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季协豪在担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客户经理期间,通过编造其名下客户征信不好需要从贷款中截留部分资金作为押金,或谎称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还贷,并让客户将提前还贷的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等方式,多次骗取客户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经查,被告人季协豪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任某甲、叶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钱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张某乙、傅某某、肖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张某丙、洪某某、曾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被告人季协豪于2019年6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季协豪的家属已退赔上述22名被害人共计73万余元,并取得22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短信通知、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情况报告、营业执照、分户明细对账单、劳动合同、客户材料、还款记录、退赔情况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蔡某某、任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吴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叶某某、钱某某、郑某某、张某丙、王某某、朱某某、曾某某、洪某某、肖某某、傅某某、瞿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协豪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协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协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协豪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琴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季协豪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的2部手机现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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