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单位宁夏吴忠**纸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吴忠市利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诉讼代表人:买某某,男,生于195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54********,系宁夏吴忠**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
被告人申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2********,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吴忠市人,系宁夏吴忠**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吴忠市利通区**乡**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20日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单位宁夏吴忠**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该公司新厂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土建、装修、围栏制作安装等建筑工作,发包给洪某某、祁某某(挂靠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申某某系被告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建设项目的发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单位**公司始终未向洪某某、祁某某支付工程款,致使13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304484.5元未予支付。2019年11月18日,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告单位**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期满后,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申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劳动者报酬共计1304484.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申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建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玲 燕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13册共1861页;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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