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220号
被告单位安徽省颍上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9********,地址:颍上县**镇**路南侧**路北侧**•**D楼,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公司甲财务人员。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公司甲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广场**栋**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颍上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颍上县监察委员会侦查、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公司甲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和2020年6月2日分别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公司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颍上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颍上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2009年至2017年,公司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给予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王某乙等人合计人民币5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9月,王某甲为不按规定程序更改公司甲参与开发的**广场项目周边规划,给予王某乙人民币现金5万元。
2014年至2017年,王某甲为公司甲的工程项目得到王某乙的关照和感谢其关照,共送给王某乙人民币现金3.4万元。其中,2014年春节,送给王某乙0.3万元;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分别送给王某乙0.5万元。2015年,王某甲以王某乙的母亲去世吊唁的名义,送给其0.3万元;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以祝贺王某乙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其0.3万元;2017年年底,王某甲以看望王某乙家属的名义,送给其0.5万元。
(二)2009年2月,王某甲为感谢原颍上县市容局副局长曹某某在公司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拆迁中的帮助,给予曹某某人民币现金30万元。
(三)2011年至2013年,王某甲为谋求、感谢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李某甲分管住建质检、安全等业务给予公司甲的关照,共送给李某甲人民币现金1.8万元。其中,2011年春节(阳历2012年初),送给李某甲0.5万元;2012年中秋节,送给李某甲0.3万元;2012年春节(阳历2013年初),送给李某甲0.5万元;2013年春节(阳历2014年初)送给李某甲0.5万元。
(四)2011年至2014年间,王某甲为谋求、感谢原颍上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季某某在房屋预售资金审批、监管等给予公司甲的关照,共送给季某某人民币现金2.1万元。其中,2011年中秋节,送给季某某0.2万元;2011年春节(阳历2012年初),送给季某某0.3万元;2012年中秋节送给季某某0.2万元;2012年春节(阳历2013年初),送给季某某0.3万元;2013年中秋节,送给季某某0.2万元;2013年春节(阳历2014年初),送给季某某0.4万元;2014年中秋节,送给季某某0.2万元;2014年春节(阳历2015年初),送给季某某0.3万元。
(五)2011年8月,颍上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谷某某在公司甲开发的**广场一期项目预定一套住房,谷某某交过定金后,未按照公司甲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半年后该房屋涨价,谷某某安排公司甲员工刘某乙将该房屋再次销售,盈利7万元。公司甲为谋求谷某某在房屋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等方面放松监管以及在房屋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方面提供便利,王某甲安排刘某乙将该7万元给予谷某某。2012年10月,谷某某在公司甲开发的**广场二期项目预定一套房屋,未交定金。数月后,谷某某安排刘某乙再次销售其预定房屋,盈利3万元,王某甲又安排刘某乙将该3万元给予谷某某。公司甲以“炒房”差价形式给予谷某某10万元。
2010年至2016年,王某甲为谋求、感谢谷某某在房屋预售资金审批、监管等方面给予公司甲提供的便利,安排刘某乙在2010年春节至2016年端午节间的每个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谷某某0.2万元现金,20个节期共给予谷某某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甲户籍信息、公司甲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城市广场规划图、颍上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关于局部绿化带拆除的说明、颍上县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乙受贿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王某甲个人账户明细表、颍上县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曹某某滥用职权案、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颍上县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甲受贿案的判决书、****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审批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颍上县人民法院关于季某某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公司甲参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款使用申请书、颍上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情况说明;公司甲关于**项目监管资金的情况说明及颍上县房产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徽商银行、公司乙三方签订的**广场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及阜阳市房产局有关文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季某某、谷某某、刘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2月6日,颍上县人民医院委托安徽省**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颍上县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工程为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控制价为7597.559371万元;二标段工程为颍上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急诊楼、医技楼,控制价为3894.885151万元。
在该项目一标段公开招标中,共有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己四家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在开标前,挂靠公司丁、公司戊参与投标的被告人王某甲与挂靠公司丙参与投标的陈某甲进行协商,双方约定,由王某甲向陈某甲提供其挂靠的两家公司的投标报价,陈某甲再根据王某甲提供的报价抬高公司丙的投标报价,以使公司丙顺利中标。中标后,由王某甲与陈某甲等人合伙承包建设。2009年1月22日,公司丙以7350.145669万元的报价顺利中标,与业主单位颍上县人民医院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王某甲与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定合伙承建该项目工程,后因双方产生分歧,王某甲退出工程管理,陈某甲答应支付其300万元预期利润,后陈某甲通过项目会计常某某分三次向王某甲转款220万元。
在该项目二标段公开招标中,共有公司庚、公司辛、公司壬三家建筑企业投标。在开标前,挂靠公司辛、公司壬参与投标的王某甲与公司庚项目经理刘某丙协商,双方约定,由刘某丙实际控制王某甲挂靠的两家投标公司的投标价,三家公司同时抬高投标报价,以便公司庚顺利中标,并承诺事成后,由刘某丙按照一家投标公司30万元给予王某甲好处费。后公司庚顺利中标,刘某丙按照事先约定,于开标次日支付王某甲好处费60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亲属向本院退交违法所得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上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颍上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及县纪委处分决定,刘某丙提交的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关信用社转账支票、常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及情况说明,公司辛、公司壬、公司戊、公司己电子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合肥市同城票据清算提入货方凭证、委托书、进账单、业务委托书,颍上县人民医院记账凭证、建设工程开标记录表、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陈某甲、陈某乙、葛某某、廉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5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公司甲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或安排他人实施上述行贿行为,在投标颍上县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中标金额1亿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培涛
检察官助理:尤 敏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本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单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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