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5日19时许,被害人蒲某某驾驶电动车(灰色小刀牌)到三亚市**路**店门前停车位处,因急事办理未锁车。被告人安某某当时正窜到此处,见该车未上锁便心生贪念,随即启动该电动车后逃离现场。次日19时许,安某某驾驶该电动车到三亚市临春**路**巷修电动车的店内准备换锁时,被新风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将该车扣押。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31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蒋海涛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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