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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8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沿**镇高速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专线)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同向步行的马某某、李某某推着的“永久”牌自行车后货架所载的一块长2.25米、宽1.16米不规则长方形钢板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李某某被撞倒地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脑功能障碍死亡。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D*****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72.5km/h-76.9km/h,系超速行驶。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李某某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死者马某某、李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合计77.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文

      2020年9月15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383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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