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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自然村**号租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宋某某租住在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并在惠安县辖区内的车站、公厕、电线杆、巷子等处张贴“办证”的广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办证人员联系,本人或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办证人员提供的身份等信息进行伪造证件或印章,再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贩卖给办证人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伪造、买卖学校毕业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合计90余份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合计40余个。

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惠安县**镇**村**自然村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合计90余份,情节严重;且伪造贩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合计40余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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