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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5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市**镇***村***号。因犯窝藏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为陈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畅乐游戏”等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博宣传、召集参赌人员在微信群进行赌博等代理服务,并根据充值金额取得50%的提成,涉及平台充值金额人民币5 832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 916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2 916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1119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在原住处候审(18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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