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进入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村被害人玉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玉某某的黑色手包一个,包内物品有身份证一张、北京社保卡、北京医保本、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现金人民币100元、车钥匙一把。被盗的从业资格证、医保卡、机动车行驶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玉某某。
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进入廊坊市安次区**小区被害人周某某菜店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腰包一个,包内物品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身份证一张、居住证一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进入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村被害人余某某租的门面房内,盗窃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00元。被盗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
另查明,从被告人宋某某所骑红色老年代步车扣押其盗窃的OPPOR11sPlus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23元;OPPOA9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二部;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信息;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玉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陈述;5.法医物证鉴定书;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文芳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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