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二手车买卖、垫资、质押借款等生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被害人尹某甲为赎回质押在化某某处的车辆,在化某某和曹某某的安排下,跟随曹某某来到椒江富泰汽贸找到被告人宋某甲,协商借款事宜。被告人宋某甲同意借钱给尹某甲以清偿其在化某某处的债务,利息按每1万元借款每天20元收取(其中一半利息系给曹某某和化某某两人的好处费),同时宋某甲要求尹某甲将车辆先过户到其名下以保障借款安全,尹某甲均同意。之后被告人宋某甲和尹某甲签订了11.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利率1%,口头约定利息每月6600元。同时,被告人宋某甲与尹某甲另外签署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尹某甲将车辆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宋某甲。之后,被告人宋某甲带尹某甲到椒江德艺车之星二手车市场办理车辆违章处理、过户等手续,将车辆过户到宋某甲名下,期间共计花费2280元(宋某甲支付)。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与尹某甲结算,扣掉半个月利息3300元(砍头息)、风险押金5500元、过户费2280元及尹某甲与化某某的债务(包括产生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后,给予尹某甲现金5000元许、微信转账2000元,结算后,车辆仍由尹某甲开走。当日晚上,被告人宋某甲按照约定,向曹某某银行账户转账97000元用以偿还尹某甲在化某某处的借款,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曹某某1650元(半个月利息的好处费)。借款后,尹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宋某甲利息共计16500元,其中于2018年11月8日转账6600元(宋某甲微信转给曹某某3300元)、2018年12月23日转账3300元、2019年1月14日转账6600元。2019年2月以后,尹某甲未再支付利息,并于同年3月初在仙居**宾馆房间内自杀,其遗言称因债务问题导致压力过大,无心于世。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宋某甲到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交了车辆转让协议等材料,隐瞒了抵押借贷事实并隐藏了借条等客观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尹某甲家属归还本案涉案车辆,意图实际占有。经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本案涉案车辆基于2018年10月10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4万元,基于2019年7月17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至案发,被告人宋某甲已实际占有的“砍头息”、“押金”、“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余某某。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宋某甲经传唤到案。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协议、收条、谅解书、手机微信转账截图、举报信、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宋某甲起诉尹某乙相关材料、借条、车辆转让协议、公安机关关于尹某甲非正常死亡调查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尹某甲的个人信用报告、仙居农村商业银行尹某甲贷款档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曹某某、化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尹某丙、吴某某、郑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夏某某、尹某乙吾、王某乙、尹某丁、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尹某甲手机录音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贷”过程中,设置“套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雨晴
检察官助理:王启能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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