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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跃斌、张永兰贪污、行贿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宋跃斌,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73********,回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九寨沟县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以下简称九寨沟县就业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九寨沟县**镇**街**号,现住地:九寨沟县**镇**街**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若尔盖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永兰,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九寨沟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以下简称九寨沟县就业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若尔盖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若尔盖县监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跃斌涉嫌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张永兰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宋跃斌、张永兰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宋跃斌担任九寨沟县就业局失业保险股股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骗取失业保险金。该行为被出纳张永兰发现后,宋跃斌向张永兰提出共同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想法,宋跃斌负责编造资料,张永兰负责支取失业保险金,张永兰当场表示同意。随后由宋跃斌提议两人共同找来不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身份信息,用于骗取失业保险金。两被告人收集到了殷某甲等56人身份信息和7张银行卡,宋跃斌多次将以上56人身份信息、7张银行卡重复录入到多个单位享受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中,并由宋跃斌把以上人员的银行卡号篡改成二人找来的银行卡卡号。两人采取虚增、侵吞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失业保险救济共计44.74904万元,私分后用于二人日常生活开销。

(1)被告人宋跃斌、张永兰共同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永兰按照与宋跃斌的约定将找来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及其保管的**山庄公章交予被告人宋跃斌,宋跃斌利用社会人员到就业局办理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私自复印留存殷某甲等56人的身份信息,将本不应享受失业保险的该56人信息录入失业保险系统伪造其失业保险信息登记卡、劳务合同解除或单位证明,将该56人编入相关单位失业保险金征缴台账中,上述材料加盖张永兰提供的**山庄公章以及相关单位公章(偷盖)。宋跃斌在编制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花名册时,编制了两套花名册,一份编造了该56人身份证信息对应的银行卡卡号,交**局财务做账,另一份交银行代发,该花名册将编造的56人银行卡卡号篡改为两被告人找来的张某甲等7人的银行账号,由张永兰利用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职务之便,交九寨沟县农业银行代为批量发放至张某甲等7人的银行账户上两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收到银行代为发放虚增的失业保险金后,予以私分用于个人消费。期间,两被告人共同骗取失业保险金,累计人民币32.89034万元。

(2)被告人宋跃斌、张永兰共同侵吞失业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跃斌在编制发放失业保险金花名册时,将九寨沟县**大酒店、**宾馆、九寨沟县**局等9个单位本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下岗职工左某某等48人银行账号篡改为其与张永兰共同找来的张某甲等7人银行卡卡号,后由被告人张永兰利用其出纳的职务之便,将伪造的花名册交银行代为批量转账至张某甲等7人银行卡中,两人予以私分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两被告人共同侵吞他人失业保险金累计11.8587万元。

二、被告人宋跃斌个人骗取、侵吞失业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2008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宋跃斌担任失业保险股股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私自找来自己的亲戚及朋友身份信息,或者利用社会人员到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相关业务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私自复印留存用于编造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资料,通过篡改虚增人员对应银行卡卡号的方式骗取失业保险金。将自己找来或者私自复印留存的人员信息以及魏某某等人的十六张银行卡虚列到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中,还将本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九寨沟县**药店、九寨沟县**宾馆、九寨沟县**有限公司、九寨沟县**能源有限公司、九寨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银行卡号,对应篡改为自己找来魏某某等人的十六张银行卡卡号,由银行以批量转账的形式转入篡改的十六张银行卡中,骗取、侵吞失业保险金累计27.41473万元,其中骗取20.73253万元,侵吞6.6822万元,宋跃斌将所骗取、侵吞的以上失业保险金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立案调查决定书、立案调查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主体身份文件、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失业保险主管发放手册、九寨沟县**局开户信息及银行明细、九寨沟县**局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财务记账凭证、失业保险缴纳台账、失业保险花名册、银行明细批量代理业务材料、网银代发明细、套取、侵吞资金使用的二十三张银行卡的户主信息及银行明细表、涉案款的退还凭证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殷某乙、裴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殷某丙、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严某某、黄某某左某某胡某丙、格某某、杨某某、向某某、赵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跃斌、张永兰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宋跃斌行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跃斌为获得职务升迁以及自己开办的阿坝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能在阿坝州**局系统承接到更多的培训业务,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分别多次向九寨沟县、松潘县、小金县、壤塘县、红原县、汶川县、理县等**局或者**局负责人行贿。被告人宋跃斌行贿金额共计167.1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6年期间,宋跃斌为获得职务上的升迁,分四次向原九寨沟县**局局长任某某(另案处理)行贿24万元;

2、2017年至2019年期间,宋跃斌为使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获取更多的培训业务,分三次向原松潘县**部副部长、**局长张某丙(另案处理)行贿共计6万元;

3、2014年至2017年期间,宋跃斌为使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获取更多的培训业务,分四次向原小金县**局局长米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24万元;

4、2014年至2018年期间,宋跃斌为使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获取更多的培训业务,分四次向原红原县**局局长郭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30.1万元;

5、2015年,宋跃斌为使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获取更多培训业务,分两次向原汶川县**局局长扎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6万元;

6、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宋跃斌为使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获取更多培训业务,分三次向原理县**局局长唐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5万元;

7、2016年至2018年期间,宋跃斌为使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获取更多培训业务,分三次向原壤塘县**局局长汪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46万元;

8、2016年,宋跃斌为使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获取更多培训业务,向原汶川县**局局长张某丁(另案处理)一次性行贿共计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任职文件、培训文件、阿坝**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机构代码等复印件、就业技能培训相关资金拨付凭证、委托培训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宋跃斌、张某丙、米某某、郭某某、扎某某、汪某某、张某丁、任某某、唐某某在监察委的自书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米某某、郭某某、扎某某、汪某某、张某丁、任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跃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跃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或单独侵吞、骗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增、侵吞的方式骗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数额巨大,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跃斌与张永兰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跃斌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宋跃斌、张永兰在监委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监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跃斌、张永兰配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办案,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宋跃斌、张永兰已退回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敏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跃斌、张永兰现羁押于松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42卷;

3、起诉书1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同步录音录像88张;

7、换押证2份;

8、证人名单1份;

9、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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