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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甲、袁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官某甲,绰号官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大厦**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黄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栋**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余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丙,绰号七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室,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街**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3********,汉族,初中文化,赤水市**公司退休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路**号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任某乙,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家常馆,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甲等10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胡某某、李某甲投注“六合彩”207,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录入朱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六合彩”网站,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00元。

2、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接受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六合彩”140,3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被告人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0元。

3、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官某丙接受匡某甲等人投注“六合彩”25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被告人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00元。

4、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官某甲接受肖某某、官某丙、任某甲投注“六合彩”455,3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录入朱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六合彩”网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0元。

5、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乙接受周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14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被告人黄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5,400.00元。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乙接受刘某乙、朱某乙(另案处理)投注“六合彩”248,0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乙非法经营“六合彩”,帮助其记账,被告人黄某乙将投注情况录入朱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六合彩”网站,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00元。

6、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甲接受匡某乙等人投注“六合彩”25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接受刘某甲、贾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投注“六合彩382,625.00元,并将投注情况录入朱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六合彩”网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0.00元。

7、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任某甲接受叶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共计65,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被告人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0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官某甲、王某某、官某丙、黄某乙、任某甲、黄某甲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乙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10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其中,被告人官某甲退缴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缴人民币11,4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人民币80,000.00元;被告人肖某某退缴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退缴人民币5,4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缴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官某丙退缴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人黄某乙退缴人民币2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笔记本等;2、书证:受案和破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退赃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官某丁、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官某甲、黄某甲、王某某、官某丙、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乙、陈某某、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甲、黄某甲、王某某、官某丙、刘某甲、黄某乙、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甲、黄某甲、王某某、官某丙、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乙、陈某某、任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利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官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赤水市**栋**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858630****;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某取保候审于赤水市**路**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76527****、1572217****; 被告人官某丙取保候审于赤水市**路**号**栋**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376521****;被告人任某甲取保候审于赤水市**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59922****;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于赤水市**栋**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351187****;被告人刘某乙取保候审于赤水市**办事处**路**栋**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50854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368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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