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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小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小某某,男,现年52岁(无户籍信息),彝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县,住开封市祥符区**乡****厂员工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7月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9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开封市祥符区***厂四川籍工人小某某、伍张某某在该乡**村**网吧后院台球厅里的游戏室门口因琐事与该区**乡**村**组村民段某甲发生矛盾并引起争吵,后被告人小某某、伍张某某、且沙某某、吉木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与段某甲、段某乙、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台球厅内持台球杆、铁凳子、铁锹、砖块等互相殴斗,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段某甲、段某乙、宋某某、吉木某某、吉木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属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于2020年7月10日达成赔偿并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说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甲等人的陈述,证实了自己受伤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小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受伤情况;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讯问被告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某伙同且沙某某等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小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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