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小某某,男,现年52岁(无户籍信息),彝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县,住开封市祥符区**乡****厂员工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7月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开封市祥符区***厂四川籍工人小某某、伍张某某在该乡**村**网吧后院台球厅里的游戏室门口因琐事与该区**乡**村**组村民段某甲发生矛盾并引起争吵,后被告人小某某、伍张某某、且沙某某、吉木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与段某甲、段某乙、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台球厅内持台球杆、铁凳子、铁锹、砖块等互相殴斗,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段某甲、段某乙、宋某某、吉木某某、吉木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属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于2020年7月10日达成赔偿并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说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甲等人的陈述,证实了自己受伤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小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受伤情况;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讯问被告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某伙同且沙某某等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小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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