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93********,汉族,大专文化,*****黄某某铁路项目部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街**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粤J2****号哈弗牌越野车自黄州区学生街天宫一号出发,沿黄州区江北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江北公路与赤壁大道延长线交接路段时,与同向谢某某驾驶的百事利牌三轮电动车相肇事,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尹某某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人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物证照片;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及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收条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图、提取笔录等勘验笔录;6.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   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