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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8月2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谌某某举报其吸食毒品,在怀化市鹤城区威虎山附近斜坡处对谌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谌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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