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5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员,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道**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尹某某系诸暨市**街道**袜业的生产厂长。2020年3月20日傍晚,被告人尹某某趁公司员工下班之际,以爬窗方式进入成品仓库,窃得价值4501元的袜子4900双,后销赃得款1400元。
2.2020年3月31日傍晚,被告人尹某某趁公司员工下班之际,再次以爬窗方式进入成品仓库,窃得价值5950元的袜子7000双。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叶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尹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8887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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