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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1、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事实,骗取杜某某信任,杜某某先行支付货款53000元,尹某某在发出价值20000元的石料后,编造理由拒不退还剩余货款或发货,骗取杜某某33000元。

2、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购买范某某的石头1000余吨并允诺货到付款,尹某某将石料卖出后货款自行挥霍,编造理由拒不结账,骗取范某某43300元。

3、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冒名“刘某某”联系刘某甲,谎称有石粉出售,骗取刘某甲信任,刘某甲先行支付货款40000元。尹某某在发出价值26600元的石粉后,编造理由拒不归还剩余货款或发货,骗取刘某甲13400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得知颜某某发布售卖渣土信息,遂以购买渣土为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往薛城区一工地运售渣土,骗取颜某某8500元。之后,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他人微信号等联系方式,冒充石料厂负责人骗取颜某某信任,在2020年5月26日至27日骗取颜某某往张范中香城村一石料厂运售石头246.54吨,骗取颜某某13800元。

5、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使用他人微信号,以虚假身份获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以对其出售石头为由骗取朱某某支付石头定金5000元。

被告人尹某某共骗取他人钱款117080元。

合同诈骗罪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与张某某签署合作协议在**镇**扩建项目约定筛石头工程项目,并约定履约时间和分红情况。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且未按照合作协议盈利分红,骗取张某某投资款105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颜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六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微信等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9月21日

附:

被告人尹某某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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