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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单位麻城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麻城市**。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麻城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股东。

诉讼代表人施某某,男,47岁,系麻城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麻城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一次。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麻城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药房)总经理尹某某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医药市场销售的口罩为广大群众急需的防护物资,当得知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将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安徽省太和县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进无发票、无合格证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时,指使张某某购进价值10.5万元共计15万只口罩,并安排公司员工将购进的伪劣口罩分发到麻城市**融辉分店、南门分店、桃盛分店等二十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6074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融辉分店分发伪劣口罩7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500元。

2、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南门分店分发伪劣口罩4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00元。

3、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桃盛分店分发伪劣口罩4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00元。

4、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麻白分店分发伪劣口罩5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900元。

5、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陵园分店分发伪劣口罩5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840元。

6、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万象分店分发伪劣口罩7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500元。

7、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杜鹃华府分店分发伪劣口罩6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9000元。

8、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建设路分店分发伪劣口罩4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00元。

9、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金色世界城分店分发伪劣口罩5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500元。

10、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北门分店分发伪劣口罩6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9000元。

11、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博园分店分发伪劣口罩5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500元。

12、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将军路分店分发伪劣口罩6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9000元。

13、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香榭花都分店分发伪劣口罩7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500元。

14、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唐盛分店分发伪劣口罩3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500元。

15、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实验一小分店分发伪劣口罩5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500元。

16、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麻城广场分店分发伪劣口罩7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500元。

17、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翰林城(惠又多超市)分店分发伪劣口罩4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00元。

18、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金桥大道分店分发伪劣口罩5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500元。

19、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玉融街(融辉超市)分店分发伪劣口罩6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9000元。

20、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安排他人向**大药房文化小镇(黄商超市)分店分发伪劣口罩7000只,对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500元。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等物证;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施某某、鲍某某等的证言;4.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6.电子证据;7.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麻城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江帆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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