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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萧县**镇**村。被告人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屈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屈某某对陈某某实施殴打,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闻讯后到陈某某家门前劝架,被告人屈某某持刀将王某甲头、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头部、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屈某某经萧县公安局张庄寨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式水果刀照片;

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丁、王某乙、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萧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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