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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15]90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威县**镇**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屈某某与被害人屈某甲因地边纠纷产生矛盾。2015年7月15日13时许,屈某某酒后手持斧子来到屈某甲家中,扬言让屈某甲住不成新房,随即持斧头捶砸屈某甲头部,将屈打昏在地,之后携带凶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屈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屈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5年10月22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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