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展某甲驾驶甘D*****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514km+289m路段时,驶入左侧车道,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黑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黑M****挂号挂车左后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车辆前部又与相向行驶的苏某甲驾驶的陕K*****号车(牵引陕K****挂号挂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苏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展某甲及陕K*****号车内乘坐的刘某某、苏某乙受伤、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2020年5月28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6月16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展某甲赔偿被害人苏某甲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8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展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展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延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389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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