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8********,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住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屠某某于2019年10月接受被害人裴某甲委托,为其一家三人定制意大利旅游项目,约定于2020年1月21日从本市出发。随后,屠某某以往返机票、境外地接酒店、签证办理等各项费用的名义要求裴某甲付款,裴某甲儿子裴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先后支付给屠某某共计160,452元。期间,当裴某甲支付完毕第一项机票费64,458元后,催问屠某某是否已经出票,得到其肯定答复。此后,屠某某又以境外地接催要地接费用90,000元为由,使得裴某甲信以为真两次付款。屠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除其中收取的5,994元用于办理签证外,并未为裴某甲家庭办理支付机票、地接费用,而将款项用于个人其他用途。2020年1月21日,屠某某在未订妥机票的情况下,仍安排车辆送裴某甲一家三人至机场,最终造成其不能出行。事后,被告人屠某某在裴某甲多次要求其还款并告知已报警的情况下,仍拖延、拒绝还款。
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屠某某抓获。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其家属配合下,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骗取财物的经过。
2.被害人裴某甲、裴某乙的陈述及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骗取财物,后被告人家属已作退赔的经过。
3.证人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乐某某的辨认笔录分别证实,被告人曾经委托**旅行社设计意大利旅游行程但实际未确认,以及代办相关签证的经过。
4被告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裴某乙的招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所骗得的款项。
5.**公司出具的航班预定信息、被害人一家三人的签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收款后未预定相关航班,2020年1月21日开始预定的航班亦被其取消的情况。
6.相关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行骗手法。
7.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被害人的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在其家属配合下,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 刚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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