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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崔勇,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路**里**。2019年7月22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崔勇在担任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业务员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理财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发展投资人10人,涉案合同金额1770000元,按合同汇总亏损的投资人损失金额905025元,期间被告人崔勇获取非法所得31165.63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勇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缴其非法所得3116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个人出借服务协议、担保函、债权转让协议、银行卡交易名细、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陆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勇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勇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认罪认罚,建议撤销前罪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勇现在取保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室候审(电话:1862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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