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2月27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莱州市**镇**村卜某某处,利用卜某某办理的POS机将自己拾得的一张邮政银行储蓄卡内的8250元刷取并据为己有,事后崔某某为毁灭证据,将该邮政银行储蓄卡焚毁。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8250元的非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明红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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