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坝岗路M9饭店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10.8mg/100m1。被告人人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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