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保全庄村路段,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冀B7****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中,撞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B3****号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9.44mg/100ml,左某某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4mg/100ml。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危险驾驶。
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双方互不追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刘嫱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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