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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左某某 ,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住铜陵市枞阳县**镇**村。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五百元罚款,于2020年4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昂某某在肥东县店埠镇**小区西门保安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左某某用碎玻璃杯将昂某某右脸扎伤。2020年4月1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昂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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