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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2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1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1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被告人巫某某酒后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浙K9****小型轿车由遂昌县**街道**村驶往遂昌**方向。当日20时55分许,途经遂昌县**线2KM十500M**建材门口路段时,与张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浙G7****/浙G****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巫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巫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理事故民警查获。当日22时32分,被告人巫某某在遂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样本进行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

2020年7月16日,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巫某某传唤至遂昌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文书,丽机汽会(2020)鉴字遂第**号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朱频

检察官助理:谢静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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