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席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甘肃省甘谷县**乡**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A*****“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兰州市皋兰县三川口工地,途径京藏高速驶入兰州客运中心停车场,后被客运中心保安人员发现并报案。经鉴定,被告人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日15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兰州客运中心广场,因停车问题与保安鞠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席某某用脚将持车锁的鞠某某右手部踢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鞠某某右手中指肌腱断裂、右中指远指间关节脱位伴右中指功能障碍。经鉴定,被害人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材料、结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涉案视频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何杰、柳曼妮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5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