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年某某驾驶浙C3****号小型轿车,在徐州市铜山区大成物流园内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警务室东侧时,与前方同向骑人力三轮车的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9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年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年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年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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