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四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单位丹阳市**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5****,单位地址江苏省丹阳市**镇**路,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诉讼代表人袁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丹阳市**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丹阳市**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室。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丹阳市**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庄某某在经营丹阳市**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荆某某、蒋某某等80名职工工资共计3349820.10元。后经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丹人社察令字【2019】第0025号)责令其于2019年7月12日前支付,后庄某某采用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到期仍拒不支付。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对荆某某、蒋某某等77名员工的工资已支付完毕或达成协议,目前尚拖欠黄某某、赵某某、高某某三名员工工资共计418000元。
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拖欠工资书等书证;2.被害人荆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庄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丹阳市**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白蕾
检察官助理:徐 月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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