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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5时23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鲁LG****号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大道***号灯杆处,与顺行朱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庄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4.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6.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逃逸,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红霞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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