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系共同居住在新沂市**街道**小区的居民,二人互不相识。2020年5月6日21时许, 被告人庄某某酒后回家路过**小区**号楼东侧活动场所时,无故将在该处与他人聊天的马某甲摔倒两次,致马某甲胸部、左手部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马某甲的胸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左手部挫伤,伤情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均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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