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庄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16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庄某甲虚构其有可供购买的口罩货源广告,并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及陌陌交友软件进行发布,骗取被害人解某某等5人款项合计39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害人解某某被骗款项2000元,被害人丘某某被骗款项500元,被害人邱某某被骗款项500元,被害人曾某某被骗款项100元,被害人唐某某被骗款项8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庄某甲在惠安县**镇**村**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某、丘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款项合计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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