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的家中通过在**网络搜索“买房卡”等信息,添加出售游戏房卡的人的微信,购买用于开设赌博房间的**游戏大厅房卡,庄某甲利用房卡开设赌博房间、设置房间参赌人数、赌博分数、赌博局数等信息后,将赌博房间链接发在其自己建立的赌博微信群内,供群内好友点击链接进入房间参与 “炸金花”赌博。赌博时间为每晚20时许至隔天凌晨2时许,每局开始为系统为每名参赌人员分三张牌,随后参赌人员进行投注(系统中1分等于人民币0.1元),并进行比大小输赢,每局结束后由庄某甲进行结算,输钱的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将赌资转给庄某甲,再由庄某甲扣除抽水(赢家赢钱不超过50元不抽水,赢钱50元到99元抽水3元,赢家超过100元抽水10%)获利后再将赌资转给赢钱的参赌人员,赌资累计约13万元,赌博人数累计20多人,抽水获利约8千元。
民警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宿舍**房抓获参赌人员庄某乙,同日22时45分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汽车美容店门口抓获参赌人员彭某某,2019年10月22日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有限公司门口抓获被告人庄某甲。参赌人员庄某乙、彭某某均已被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泽丰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讯问笔录1份。
3.白色iPhone7手机一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牛湖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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