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9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04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库某某多次贩卖毒品“麻果”给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共计157颗(14.13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2018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家查获毒品“麻果”80颗,经检验,其查获的“麻果”,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具体事实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
(一)库某某贩卖给刘某某、王某某毒品“麻果” 106颗(共计 9.54克)。
1.2018年3月份,刘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到库某某的家里,位于黄州区西湖三路原种场综合队38号的一栋私房,购买200元的“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及一点“冰”,随后,三人到库某某家里三楼一起吸食。
2.2018年5月中旬,王某某从北京回黄州,想购买“麻果”,便给刘某某200元让其代买,刘某某从库某某处购买3颗“麻果”,随后刘某某和王某某在库某某家里三楼吸食。
3.2018年12月11日下午刘某某打电话库某某要买100颗“麻果”,库某某从“小龙”手中以3100元线的价格购买了100颗“麻果”,于当日晚上22时左右将这100颗“麻果” 送到黄州区赤壁一路刘某某的手中,库某某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刘某某支付了1800元现金给库某某,并承诺剩下了2000元钱以后再付,库某某从中非法获利700元。
(二)库某某贩卖给余某某毒品“麻果” 51颗(共计:4.59克)。
1.2018年9月余某某打电话给库某某要买1000元钱的毒品“麻果”,并与库某某约好在黄州区东门路黄商超市旁的华莱士交易,库某某用白色的卫生纸包了17颗“麻果”(1.53克)交给余某某,随后余某某向库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了800元后,另支付了200元现金给库某某,库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20元。
2.2018年12月9日,余某某打电话给库某某。向其购买 200元钱的毒品“麻果”,并要库某某送到她住的宾馆,库某某接到电话后将4颗“麻果”(0.36克)送至宾馆交给余某某,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钱给库某某,库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元。
3.2018年12月,余某某打电话给库某某买“麻果”,见面后,余某某提出向库某某购买15颗“麻果”(1.35克),每颗40元钱,并支付了600元现金给库某某,库某某将余某某带到黄州商城一私房楼下,余某某在楼下等候,库某某上楼找到“卢大妈”,以每颗35元的价格,从“卢大妈”手中购买了15颗“麻果”,共计525元,随后将余某某带回自己家中两人共同吸食了3颗后,剩下的12颗“麻果”被余某某带走了,库某某从中非法获利75元。
4.2018年12月13日21时许,余某某打电话给库某某让其送15颗“麻果”到家楼下(位于原黄冈市黄州区**分局),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库某某将15颗“麻果” (1.35克)用白色卫生纸包好交给了余某某,随后用余某某用微信转了800元钱给库某某,库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3月份,刘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到库某某的家里,位于黄州区西湖三路惠民小区对面的一栋私房,购买200元的麻果3颗及一点冰,随后,三人到库某某家里三楼一起吸食。
2.2018年5月中旬,王某某从北京回黄州,想购买麻果,给刘某某200元,刘某某从库某某购买3颗麻果,随后刘某某和王某某在库某某家里三楼吸食。
3.2018年12月13日,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库某某家三楼吸食毒品“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19年10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羁押在罗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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