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单位普洱** 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67****,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普洱**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普洱**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1.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向被害人范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被告人应某某无法偿还借款,至2017年12月6日双方约定被告人应某某共计欠款人民币3800万元。后被告人应某某对被害人范某某隐瞒了普洱市思茅区**小区的第1、2、3幢第一层商铺已备案在普洱市**物业有限公司的情况, 于2017年12月6日与被害人范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用于抵销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310万的债权。被告人应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310万元。
2.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应某某在被害人田某甲向其购买车库和商铺时,向被害人田某甲隐瞒了普洱市思茅区**小区第4幢第一层4-2号、4-3号商铺已备案在普洱市**物业有限公司的情况, 以每个车库人民币10万元、每间商铺人民币50万的价格,与被害人田某甲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2016年7月5日,被害人田某甲将人民币100万购房款转给被告人应某某的妻子杨某甲,后该款被杨某甲转走使用。2016年8月1日,被害人田某甲购买的两间车库已在普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被告人应某某骗取被害人田某甲人民币80万元。
二、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1.2016 年6月,被告人应某某与朱某某(已判刑)、汤某某(已判刑)在其普洱市思茅区“盛世家园”营销中心内设置麻将机、提供扑克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2017年3月15日0时10分,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在盛世家园营销中心抓获朱某某和参赌人员、提供借款人员、观赌人员,并查获以上人员携带的人民币199300 元(其中朱某某携带人民币26200元、参赌人员携带的人民币117950元、其他人员携带的人民币55150元)、无人认领的人民币49900元、扑克牌、骰子、玻璃杯。
2. 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和何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在逃)等人在普洱市思茅区国培商贸中心3幢1单元二楼商铺开设“金沙动漫”游戏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经鉴定,获利金额为人民币6,488,428.00元。
三、涉嫌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事实
普洱**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陆续欠缴税款8378167.88元,孟连县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2016年9月26两次向**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税款,**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拒不缴纳。2016年9月27日孟连县地方税务局向**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房地产有限公司孟连项目部隐瞒该项目部有大量房产未售的事实,于2016年9月28日向孟连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该公司无质押物,无法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说明。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应某某以坐落于孟连县城东路环岛西北片区的土地(土地编号:孟国用(2013)第000****号,共计12189.36平方米)抵押予曲靖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后被告人应某某在明知孟连县地方税务局催缴税款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15日签订贷款抵押展期合同的同时仍将上述土地抵押合同进行展期并以其个人和家庭、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另外,被告人应某某自2013年至2015年以来多次将公司账户资金以借款名义转走。
截止案发,孟连县地方税务局无法追缴普洱**房地产有限公司税款共计人民币7617528.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控告材料、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合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商品房住宅房屋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记账凭证、分户备案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协议、收条、机动车落户及过户资料、通话录音情况说明、朱某某、汤某某开设赌场案卷宗材料、关于普洱**房地产有限公司逃避追缴 欠税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情况说明、强扣清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通知书、记账凭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曲靖市商业银行委托信贷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土地使用权抵押展期合同、还款协议、他项权证、资产清单及资产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报告、委托贷款档案资料、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卷宗材料、李某甲行政卷宗材料、回复函、账本照片、情况说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熊某某、李某乙、梁某某、崔某某、钱某某、杨某乙、吴某某、杜某某、田某乙、王某甲、李某丙、赵某某、应某甲、高某某、李某丁、陈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应某乙、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丁某某、赵某甲、李某戊、张某某、李某己、舒某某、应某丙、陆某某、廖某某、何某某、魏某某、饶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钟某某、李某庚、冉某某、饶某乙、张某乙、李某辛、林某某、王某丙、樊某某、杨某丙、王某丁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田某甲、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称量、提取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照片、提取笔录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销售无权处分的商铺,以冲抵债务或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单位普洱**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应某某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应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娜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光盘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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