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庞学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600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颜彦,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琼海市司法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律师王泉,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由琼海市司法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学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补充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19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庞学乐于2016年5月份在网上接触网络投资平台,而后自己在该平台上投资理财。2016年7月份至11月份期间,梁某某共计转了33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给庞学乐用于在网络平台上投资,而后庞学乐定期给梁某某返利,直到2016年11月底,其投资的平台网站被封,庞学乐因无法提出本金和分红,其在将本金50000元还给梁某某后因缺口较大于是想到诈骗被害人肖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的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害人肖某某和被告人庞学乐还有几名朋友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昌隆饭店后面的一家朋友圈茶坊(现为宜之客超市)内喝茶聊天的过程中,庞学乐谎称其是普惠分期公司和优亿分期公司的管理人员,现在其管理的公司在做一个关于手机分期的项目,每投入一笔3000元每周是150元到250元的回报,投入越多回报越多。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庞学乐虚构在互联网上投资理财的事实,分18次收取了肖某某共计103900元,期间庞学乐有退还37900元给肖某某,诈骗了肖某某共计66000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庞学乐得知被害人李某甲借钱给肖某某做投资,便于同年12月10日约了李某甲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昌隆饭店后面的朋友圈茶坊(现为宜之客超市)内喝茶,聊天过程中庞学乐谎称其是普惠分期公司和优亿分期公司的管理人员,现在其管理的公司在做一个关于手机分期的项目,每投资3000元就能有250元的回报,投入越多回报越多。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庞学乐虚构在互联网上投资理财的事实,分4次收取了李某甲共计24000元,期间庞学乐有退还1250元给李某甲,诈骗了李某甲共计22750元人民币。
3.2016年12月15日被害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被告人庞学乐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昌隆饭店后面的朋友圈茶坊(现为宜之客超市)内喝茶时,庞学乐谎称其是普惠分期公司和优亿分期公司的管理人员,现在其管理的公司在做一个关于手机分期的项目,每投资3000元就能有350元的回报,投入越多回报越多,王某乙当场也向王某甲表示自己愿意为庞学乐做担保人。同年12月15日,庞学乐虚构在互联网上投资理财的事实,分3笔收取了王某甲共计12000元,同年12月23日王某乙赔偿了其所担保的6000元给王某甲,2019年年底庞学乐退还100元人民币给王某甲,庞学乐诈骗了王某甲共计119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经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到达城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同时并当场从被告人庞学乐处扣押随身携带的手机壹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壹部;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账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王某乙、李某乙、冯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肖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庞学乐的供述与辩解;
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学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学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网络投资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肖某某、李某甲、王某甲三人共计1006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印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庞学乐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壹部随案移送琼海市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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