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浴场职员,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进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门店欲洗浴,在大厅内偷拍了被告人庞某某妻子盛某某四张照片(已查证不属隐私照),随即被盛某某及被告人庞某某发现并阻拦被害人李某某离开现场。被告人庞某某手持警用伸缩铁棍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精神损失费,并以不给钱就报警或殴打等理由恐吓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害人李某某因害怕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庞某某人民币4000元。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庞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扣押清单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淑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