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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敲诈勒索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浴场职员,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户籍:四川省巴中市。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进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门店欲洗浴,在大厅内偷拍了被告人庞某某妻子盛某某四张照片(已查证不属隐私照),随即被盛某某及被告人庞某某发现并阻拦被害人李某某离开现场。被告人庞某某手持警用伸缩铁棍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精神损失费,并以不给钱就报警或殴打等理由恐吓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害人李某某因害怕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庞某某人民币4000元。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庞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扣押清单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淑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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