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在鹿泉区获鹿镇北外环翠屏大街处时,被鹿泉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康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2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1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8831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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