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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经桃源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l月期间,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湘**踏板摩托车,先后窜到本县**镇**村**村**村盗窃作案3次,盗得山羊4只,总价值5952元。后将该山羊廉价卖给本县**镇**村村民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详情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康某某骑湘**踏板式摩托车,从**镇窜至桃源县**镇**村实施盗窃,在村民王某某家屋旁公路边盗得公山羊一只,重60余斤,价值1260元;

2、2019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骑湘**踏板式摩托车,从**镇窜至桃源县**镇**村实施盗窃,在村民刘某某家屋旁公路边盗得公山羊一只,重86斤,价值1806元;

3、201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骑湘**踏板式摩托车,从**镇窜至桃源县**镇**村实施盗窃,在村民熊某某家对面山坡上盗得公山羊、母山羊各一只,其中公山羊50斤,母山羊102斤,总价值2886元。

被告人康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0月23日、11月1日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己获得被害人熊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期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海林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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