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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74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6年左右先后在“拼多多”网购平台购买射钉枪自动退壳器一个,在会理县通安镇街上购买射钉器一把,后在家里找了一根钢管自己制造了一支射钉枪,用于平时打鸟兽,2020年9月5日,会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康某某家将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查获。2020年9月9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康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进行枪支结构及击发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康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娥

检察官助理:邝蕊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住址:四川省会理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11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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