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市,住**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岑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至3月27日,被告人廖某甲与一个叫“亚机”的人向莫某林租来岑某市岑城镇滨江二路南门歌厅后面的一间旧屋,然后由廖某甲负责洗牌、赔付钱及抽水进行赌博,该赌博窝点被查处时,抓获廖某光、梁某祥等人20多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06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提供场所、工具,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某某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岑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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