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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文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440号

被告人廖国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聚众赌博于2010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国平、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国平、文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廖国平、文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决)预谋盗窃,三人驾车(车牌号:京Q****8)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窃取李某某存放于储存室的泸州老窖·国窖1573白酒(38%VOL)2箱(每箱6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160元),后销赃。

被害人于次日报警,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廖国平于2019年7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银行汇款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冉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国平、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国平、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国平、文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小兵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在暂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571144****;保证人庹某某,联系方式:1391193****;

2.被告人廖国平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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