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15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3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月1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无证驾驶桂R****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O4省道由贵港方向往桂平方向行驶,至304省道172km+700m处,遇何某某推装垃圾的手推车从廖某甲行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被告人廖某甲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与何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何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桂R****0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甲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廖某甲到港北区庆丰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自书材料、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提取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的证言、证人廖某丙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