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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铲车自罗田县河铺镇八迪畈村往河铺镇敢鱼咀村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河铺镇肖家垸村6组路段,与前方行人晏某某新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晏某某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甲驾车逃逸。罗田县*******依法认定,被告人廖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晏某某新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青

2020年77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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