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芙蓉新村的一家石锅鱼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无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张某某由三元区芙蓉新村往三元区城关方向行驶,途经三明市海关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5月24日21时12分,被告人廖某某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0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表、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罚没款缴款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情况说明、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检[2019]86号车辆属性及类型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检字第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飞龙
检察员: 陈 迪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02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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