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号牌鄂D****3小型轿车沿公安县杨家厂镇新正街由西向东行驶,19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杨家厂镇五杨桥头路段时,与对向余某某驾驶的鄂D****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廖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民警提取廖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7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3小型轿车、提取的血样(照片)等物证;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97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卷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